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7號
原 告 林佳進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劉淑芬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528號確認耕地三七五租約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本院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5 28號確認耕地三七五租約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 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