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楊尊賢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尊富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241,206元【〔(286.1+350.64+466.19)×6,000×27/227〕+(1,
395×9,900×1/4)+(3.09×1,900×1/4)=4,241,206】,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