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交付塔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80號
TNDV,111,補,1080,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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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80號
原 告 張森安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塔位事件
,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原告稱係指債務抵償方
式取得塔位,該抵償債務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故暫
以3,000,000元計算應徵收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0,7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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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