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76號
TNDV,111,補,1076,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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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鄭進興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 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郭廷慶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游朝慶
臺南市立安南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聖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崇軒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3
,2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9,4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已向本院聲請本院111年度救字第94號訴訟救助,如其
訴訟救助之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予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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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