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鄭于庭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傅敏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子揚、鄭于姍、郭鄭謹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57,612元【即按111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原告應有部分面
積之價額:(4,672.58+1,096.21)平方公尺×1,100元×1/6=1,05
7,612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