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63號
TNDV,111,補,1063,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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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許瑞顯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被 告 王吳玉芳
簡日忠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上之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000號建物、臺南市○○區000
號建物白色鐵皮部分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是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2,387元【計算式:6,587元/平方
公尺(原告取得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價格)×182.63平方公尺×80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比例)=962,387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至原告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962,3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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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