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金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58號
TNDV,111,補,1058,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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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李姿盈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佩甄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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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