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54號
TNDV,111,補,1054,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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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呂國豪
呂國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勳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
6,8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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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勳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