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52號
TNDV,111,補,1052,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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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陳孟珠
被 告 陳俊宏

倪韶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
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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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