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26號
TNDV,111,補,1026,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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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鍾雨翰


被 告 鍾雨霖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張嘉琪律師
陳思紐律師
陳妍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
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6,72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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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