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仲介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25號
TNDV,111,補,1025,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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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永康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菲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昆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8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
3,86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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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康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不動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