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205號
TNDV,111,聲,205,2022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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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洪建福
洪瑞鴻
共 同
代 理 人 林怡靖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憶珊
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繁弘
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陳柏誠
相 對 人 吳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75,000元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75,000元或提供等值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出具之保證書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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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