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1年度,696號
TNDV,111,監宣,696,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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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楊世合 住○○市○○區○○路00號之2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楊柳素蘭(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定楊世合(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楊柳素蘭之監護人。三、指定楊琇羽(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楊柳素蘭於民國111年5月9 日因罹患庫賈氏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有中 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可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 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楊柳素蘭為 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楊柳素蘭之監護人,及指定楊柳 素蘭之女楊琇羽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楊柳素蘭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 人為監護人,及指定楊琇羽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證據:
1.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同意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2.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翁桂芳精神科診所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二)楊柳素蘭有精神上之障礙即嚴重意識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准依聲 請人之聲請對楊柳素蘭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楊柳素蘭 長子即聲請人為楊柳素蘭之監護人,符合楊柳素蘭之最佳利 益,另指定楊柳素蘭之長女楊琇羽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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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