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胡生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胡徐清妹(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定胡生瑋(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胡徐清妹之監護人。三、指定胡順凱(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胡徐清妹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胡徐清妹於民國111年9月 19日因肺炎併呼吸衰竭,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胡徐清妹為監護 宣告,並選定胡徐清妹之次子胡生瑋為監護人,及指定胡徐 清妹之孫子胡順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胡徐清妹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胡生 瑋為監護人,及指定胡順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胡徐清妹之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鑑定 報告書。
4、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二)胡徐清妹因腦病變,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准聲請人之聲請對胡徐清妹 為監護宣告,並審酌前開事證,認選定胡生瑋為受監護宣 告人胡徐清妹之監護人,及指定胡順凱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人胡徐清妹之最佳利益。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