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郭淑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汪添貴(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郭淑真(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汪添貴之監護人。三、指定吳政易(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汪添貴於民國108年12月1 7日因中風、失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有中 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可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 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164條之規定,聲請對汪添貴為監護 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汪添貴之監護人,及指定郭淑真之子 吳政易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汪添貴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及指定吳政易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一)證據:
1.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同意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2.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二)汪添貴於鑑定時臥床,雙眼緊閉,對於外界聲音、碰觸等, 毫無口語、肢體等反應,屬於「植物人狀態」,汪添貴因完 全無法與人溝通、完全無法理解他人所欲表達之意思,而完 全喪失處分其財產之能力,其認識及預見其行為在法律上可 能發生如何效果之能力,亦已完全喪失,且難以恢復,准依 聲請人之聲請對汪添貴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汪添貴之配 偶即聲請人為汪添貴之監護人,符合汪添貴之最佳利益,另 指定郭淑真之子吳政易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