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304號
TNDV,111,消債更,304,2022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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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黃寶慶
代 理 人 嚴孟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民國111年12月6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 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 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1 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 約1,696,865元,為清理債務,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南 市七股區農會(下稱七股農會)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 解(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90號),七股農會於調解時未 提供方案,致調解不成立。債務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8,351元 ,扣除每月生活費及扶養費後,已無力清償前揭債務,且名 下財產不足清償,所欠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財政 部南區國稅局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㈡債務人主張任職於優加科技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38,351元 ;名下有汽車1輛、機車1台、南山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保單



價值準備金344,012元、18,483元,而南山人壽保單有保單 借款;111年4月間出售名下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得價金210萬元,上開價金用以清 償系爭土地對臺南市七股區農會之抵押權債務327,743元、 清償債務人對系爭土地買受人黃漢仁之155萬元借款、餘款2 22,257元因投資失利,虧損殆盡等節,有系爭土地買賣契約 書、本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汽車及機車行照、中國人 壽保單查詢資料、南山人壽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 一覽表、銀行歷史交易表、存摺內頁、薪資證明、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勞保投保明細、南山人壽陳報狀為證(見本院卷 第29至203頁、調字卷第22至26、45頁),並經本院函詢臺南 市佳里地政事務所提出系爭土地移轉全卷資料、七股區農會 提出系爭土地估價資料(見本院卷第253至296、325至343頁) 在卷可佐,固堪信為真。惟債務人之薪資如附表所示,其最 近8個月平均薪資為41,123元,是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自應以4 1,123元為據,較屬合理。
㈢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 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債務過程中能適度保 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 慣常之寬裕生活型態,否則非僅有悖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意旨,更係將債務人因個人浪費或財務管理失控之風險不 當轉嫁予金融機構負擔,顯非公允。故為妥適調整債務人與 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 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法院 對於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自不可僅以債務人之 主張為斷,而應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關 於同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稱必要生活費用之認定標準定 之,方屬允洽。次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 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2倍定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債務人為使其有經濟復甦更生之機會,自應以誠實及信 用之原則面對自己之債務,積極勉力謀求更生償債方案,除 應積極開源努力勤奮工作以增加收入償還債務外,尚須節流 儉樸其生活需求而適當控制其生活費用支出,以達成勉力履 行債務。而參酌臺南市111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 230元,故本件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最近1年衛生福 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1.2】。是債務人主張每 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7,076元,應屬合理。 



㈣債務人之母乙○○出生於00年,已逾法定退休年齡,有受扶養 之權利。而乙○○每月領取7,550元老農津貼、109年收入8,86 0元、110年收入7,875元、名下有房屋、土地各1筆,財產總 額648,600元等節,有戶籍謄本、110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局 及七股區農會交易明細在卷可查(見調字卷第27頁、本院卷 第211至215頁、第365至378頁)。依上開每人每月必要生活 支出為基準,及扶養義務人除債務人外,尚有手足2人需平 均負擔,依此計算每月債務人應支出乙○○之扶養費為3,175 元【計算式:(17,076-7,550)3人,元以下四捨五入】。 ㈤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黃○語係109年出生、名下無財產、無收 入等節,有戶籍謄本、110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查(見調字 卷第27頁、本院卷第205至209頁),黃○語尚未成年自有受債 務人扶養之必要,又依上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計 算標準,及黃○語扶養義務人除債務人外,尚有其母親黃筠 真需平均負擔,則債務人應支出之扶養費為8,538元【計算 式:17,076元2人】。
㈥綜上各情,債務人每月所得41,123元,扣除每月生活基本費 用17,076元及扶養費用3,175元、8,538元後,僅剩餘額29,4 10元【計算式:41,123元-3,175元-8,538元】。而七股農會 於調解時未陳報還款方案,經本院發函詢問七股農會,七股 農會亦未提出分期清償方案,另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喬美國際網路股 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皆未陳報債權金額 ,是債務人之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自有藉助更 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 之必要,故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支出後 ,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且其係一般消費者,未曾 從事營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曾 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債 務人聲請更生,於法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1年12月6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新臺幣)               月份 薪資 110年12月 38,351元 111年1月 38,351元 111年2月 38,725元 111年3月 38,351元 111年4月 38,351元 111年5月 38,351元 111年6月 37,431元 111年7月 39,073元 年終獎金 33,000元(每月平均2,750元) 平均薪資:41,1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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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加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