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黃清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南六公益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私立南六公益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南六公益慈善基金會 (下稱南六基金會)董事長,南六基金會於民國104年1月14 日經衛生福利部以部授家字第1030025814號函核准設立,設 立登記日期為同年4月14日,並經本院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登記簿第69冊第12頁第1097號)在案。茲因業務需要,經董 事會於111年11月18日第2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捐 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 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舊捐助章程、變 更章程條文對照表、111年11月18日第2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 事錄、第3屆第1次董事臨時會議事錄、衛生福利部111年12 月12日衛授家字第1110018887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憑 (本院卷第15至53頁),堪信為真實。又南六基金會捐助章 程修正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其捐助章程之設立目的與 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主管機 關即衛生福利部亦以111年12月12日衛授家字第1110018887 號函表示許可辦理,有該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9至51頁) 。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