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救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賴姵如
上列聲請人對陳芃蓁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繫屬,並已提出法律扶助,經審查符合無資力之條件,爰聲 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已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 請人資力審查表等件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核閱111年度補 字第1011號案卷,認聲請人之請求,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均應予准許。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