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1年度,32號
TNDV,111,建,32,2022120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32號
原 告 周大煒大田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丘瀚文律師
被 告 十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洋騰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鄭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4,662元,惟原告於訴訟中具狀將訴訟標的金額追加
為2,428,3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原告僅繳納14,
662元,尚不足10,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1/1頁


參考資料
十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