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告 秉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中舉
訴訟代理人 黃中聲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啓源律師
被 告 一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文良
訴訟代理人 莊承融律師
黃厚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9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於庭後委任律師,並具狀表 示對被告提出證物尚有爭執,爰命就此部分再開辯論,並指 定民國112年1月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進行言詞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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