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小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耿漢生
被上訴人 熱帶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下午3時,在熱帶嶼公寓大廈履勘上訴人停車位及周遭環境、設施等狀況,請兩造在熱帶嶼公寓大廈大門口等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