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護字,111年度,1512號
TNDV,111,家護,1512,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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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護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歐○薰 住○○市○區○○街00號12樓之3

相 對 人 陳○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歐○薰與相對人陳○欽前為同居男女朋 友,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相對人於民 國110年10月至111年7月間經常打電話或傳line訊息搔擾聲 請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並認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 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等語。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 核發該法第14條第1 項第1 、2 、4款內容之保護令。二、按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家庭暴力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通常保護令 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 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此觀 同法第15條第2項自明。
三、經查,聲請人歐○薰前以遭相對人陳○欽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而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並業由本院於 111年2月9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113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 ,命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並 諭知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在案(下稱前案通常保護令) 等情,有前案通常保護令在卷可稽;復據本院職權調取前揭 111年度家護字第11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案卷核閱無誤,自堪 信屬實。是本院既已就聲請人前遭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之情 節,核發前案通常保護令在案,且前案通常保護令刻仍於有 效期間內,迄今亦尚未失效。故聲請人再為本件通常保護令 之聲請,係屬重覆聲請人,顯即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至本 件聲請意旨所指相對人涉及之家庭暴力情節,復有對聲請人 增加其他類型保護令之必要時,因前案通常保護令尚在有效 期間內,聲請人自得依其具體情節,於系爭通常保護令之有 效期間內,依首揭說明另案向該管法院聲請變更系爭通常保 護令之主文內容,或聲請延長系爭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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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