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1年度,380號
TNDV,111,家親聲,380,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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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蔡○峯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蔡○美
相 對 人 蔡○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同法第 12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 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 居所地法院管轄。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事件,相對人 為受扶養權利人,依法應專屬相對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 轄。又相對人設籍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並居住○○○市○ ○區○○○路00號等情,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1件、高雄市政府 社會局111年11月28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1件附卷 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地顯係位在高雄市,本件管轄法院 應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上開 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 及家事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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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