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村○街00號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無婚姻關係,未成年人甲○○(民國 000年00月00日生)係兩造所生,聲請人並於102年11月26日 認領未成年子女甲○○,且與相對人約定未成年子女甲○○之權 利義務行使與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後兩造發生口角,相對 人拒絕再與聲請人聯絡,全由聲請人獨攬未成年子女甲○○的 照顧事務,相對人之行為係屬對未成年子女未盡扶養義務且 情節重大,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爰向法院提出未成年 子女之權利義務負擔及行使,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等語。二、按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 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 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 定之。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 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㈠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 康情形。㈡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㈢父母之年齡、職 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㈣父母保護教 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㈤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 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㈥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㈦各族群之傳統習俗 、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 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 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 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 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3項、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又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準用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之規 定,同法第1069條之1亦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並無婚姻關係,聲請人於102年11月26 日認領未成年子女甲○○(102年10月27日生),兩造並約 定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共同任之等情,業 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為真。(二)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甲○○有未盡保護教養之 義務一節,業據未成年人甲○○到庭陳述:「(多久沒有看 到媽媽?)已經好久沒有看到媽媽,差不多好幾個月了。 」、「(媽媽有打電話或寫信給你?)都沒有。」等語明 確(見本院111年12月13日訊問筆錄);另經本院依職權 囑託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派社工員訪視聲請人 所得之綜合分析與建議為:「親權能力評估:依聲請人所 述其健康狀況無異常、有工作收入及職場朋友是聲請人最 大的支持力量,聲請人可親自參與未成年人之照顧事務, 經濟、非正式支持體系尚為穩定可提供本身及應付未成年 人基本生活、教育所需無虞。親職時間評估:聲請人工作 時間規律、休假週期穩定,瞭解未成年人生活習慣可陪伴 未成年人並指導生活及家課等事務,與未成年人情感緊密 投入親職時間尚為充裕,評估可回應未成年子女需求無虞 。照護環境評估:聲請人目前租賃居住狀況穩定,未成年 人也經一段時日適應,空間安排與家務整理狀況尚能符合 未成年人生活所需,評估居住環境無不利未成年人成長之 處。親權意願評估:聲請人有行使親權及擔任同住方之意 願,願承擔父母角色、責任,能妥善安排未成年人的照顧 責任,盡到養育之責,然對於未成年人之照顧安排未有納 入非同住方之角色任務及積極促進、提升非同住方參與、 責任,善意父母舉措有待提升。教育規劃評估:聲請人有 收入來源可維持家庭經濟,能滿足未成年子女之教育需求 ,可依循未成年人年紀、學制及就近入學的方式保障未成 年人之就學權益,也願意視未成年人發展所需投入教育資 源,安排合理合宜,教育費用聲請人單獨負擔無虞。未成 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未成年人甲○○000年00月00日生 ,現年8歲,就讀○○國小三年級,未成年人表示聲請人有 告知到法院辦事情及今日會有法院之社工會來訪,但其不 知道是辦理什麼事情,其之前就讀五王國小,在升上三年 級之前就搬過來跟聲請人同住還有轉學到三村國小,因為 兩造有吵架,且相對人現在有交男朋友,也沒有照顧其且 都沒有跟其聯絡,之前兩造與其一同居住,在相對人的住 處,兩造及阿公阿嬤(未成年人不清楚是聲請人或相對人 之父母)皆會照顧其,有時候晚上會去阿公阿嬤家吃飯, 其覺得聲請人比較適合照顧其,因為其與聲請人比較要好
,且相對人狀況不好、也沒有好好吃藥、會突然變瘋子、 會殺人、之前還有拿水果刀要殺其(未成年人稱其當時是 在睡眠中,翌日經聲請人告知),這些事況都是聲請人跟 其述說的。未成年人講述相對人的資訊多複製聲請人的說 詞,少有親見兩造相處情境的經驗與描述,不理解親權的 意義,訪談期間觀察聲請人與未成年人間互動相處自然且 自在,保有正向依附關係;另就未成年人的外觀觀察,未 成年人的面部氣色正常、服裝穿著符合時宜,身材比例適 中,基本生活照顧方面尚稱良好。綜合以上,聲請人於健 康、經濟能力及非正式支持系統等方面尚為穩定,於子女 照顧方面頗具自信且願履行親職,具備積極主動態度及高 度監護意願,目前未成年人實際與其同住並受其照顧,能 提供未成年人穩定的家庭環境及生活;另相對人無意配合 訪視。」等情,亦有該協會以111年9月29日南市童心園( 監)字第11121733號函所檢送之改定親權與改定監護訪視 報告在卷可憑。
(三)本院參酌上情,本件既已構成改定親權人之要件,並參酌 未成年人甲○○目前實際上既係由聲請人單獨撫育,且聲請 人於親職能力等主客觀條件上亦均無不適任之處,故基於 未成年人甲○○之利益,爰改定未成年人甲○○權利義務之行 使或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