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1年度,86號
TNDV,111,家聲,86,20221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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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86號
抗 告 人 吳李金自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代 理 人 吳榮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吳秀霞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11年9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
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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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