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71號
TNDV,111,家繼訴,71,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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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
原 告 林敏雄 住○○市○○區○○○路0巷0號
代 理 人 黃郁雯律師
被 告 謝睿鵬
王文雲

趙林金蓮


林金宿
王高壽
王國生
林忠成
謝江盆
謝彩
林聰明
莊林秀
林晏廷
張林秀蘭
林晏羚
林迦南

謝宗穎
謝淑娟
謝博雅
謝澋紳
謝豐隆
謝瓊美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景
被 告 謝季舫
季珉
陳禮
陳禮
蕭奇

蕭庭儀


蕭伊珊
仁輝
黃莎媚
黃莎萍
郭明財
郭明文
郭明仁
郭明源
郭進祥
郭素英
郭素琴
郭敏政
郭炳輝
郭玲玉

郭淑芳
郭芬卿
郭尤軍
郭秀錦
王月琴
郭純
郭致涵
謝若薇
林明隆
瞿振學
振宇
黃建中
黃建銓
黃文雄
郭沁
郭沁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孫嘉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林旺之遺產,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 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 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訴訟法 第51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林旺之遺 產,對於被繼承人林旺之全體繼承人在法律上必須合一確 定,惟原告於起訴時漏列繼承人瞿振學、瞿振宇黃建中黃建銓郭沁軒、孫嘉伶黃文雄為當事人,嗣具狀追 加瞿振學、瞿振宇黃建中黃建銓郭沁軒、孫嘉伶黃文雄為被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謝睿鵬王文雲趙林金蓮、林金宿、王高壽王國生林忠成謝江盆、吳謝彩員、林聰明莊林秀娥 、林晏廷張林秀蘭、林晏羚、林迦南、謝宗穎、謝淑娟 、謝博雅謝季舫、謝季珉黃莎媚黃莎萍郭明財、 郭明文、郭明仁謝明源、許郭素英郭敏政郭玲玉郭淑芳郭芬卿、郭尤軍、郭秀錦王月琴郭純喻、郭 致涵、謝若薇林明隆孫嘉伶郭沁軒、郭沁語、瞿振 學、瞿振宇黃建中黃健銓黃文雄等均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林旺死亡後遺有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兩造為被繼承人林旺之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林旺之 遺產為公同共有,今原告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主張 兩造依照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二、被告答辯的部分
(一)被告謝澋紳、謝豐隆謝瓊美陳禮貞、陳禮佳、蕭奇哲 、蕭庭儀蕭伊珊、黃仁輝郭進祥郭素琴郭炳輝等 答辯略以:對原告主張沒有意見等語。
(二)被告謝睿鵬王文雲趙林金蓮、林金宿、王高壽、王國 生、林忠成謝江盆、吳謝彩員、林聰明莊林秀娥、林 晏廷、張林秀蘭、林晏羚、林迦南、謝宗穎、謝淑娟、謝 博雅、謝季舫、謝季珉黃莎媚黃莎萍郭明財、郭明 文、郭明仁謝明源、許郭素英郭敏政郭玲玉、郭淑 芳、郭芬卿、郭尤軍、郭秀錦王月琴郭純喻、郭致涵謝若薇林明隆孫嘉伶郭沁軒、郭沁語、瞿振學、 瞿振宇黃建中黃健銓黃文雄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林旺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而兩造分別為被繼承人林旺之繼承人,且兩造就上開遺 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 存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 謄本等件為證,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為實在。(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 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 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 同共有關係為暫時之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 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林旺之遺產, 自屬有據。
(三)復按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 之方式為之,又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 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 字第748號裁判亦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繼 承被繼承人林旺之遺產由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予以分割繼 承等情,本院認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繼承,是該分割方式 對於兩造公平合理,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 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 ,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 有明文,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 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 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 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上開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 ,併此敘明。
丙、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表一
編號 遺 產 明 細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192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3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389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4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197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分之242
附表二
編號 繼 承 人 應 繼 分 1 林敏雄 20分之1 2 謝睿鵬 16分之1 3 王文雲 60分之1 4 趙林金蓮 20分之1 5 林金宿 20分之1 6 王高壽 60分之1 7 王國生 60分之1 8 林忠成 16分之1 9 謝江盆 16分之1 10 吳謝彩員 16分之1 11 林聰明 80分之1 12 莊林秀娥 80分之1 13 林晏廷 80分之1 14 張林秀蘭 80分之1 15 林晏羚 80分之1 16 林迦南 16分之1 17 謝宗穎 272分之1 18 謝淑娟 272分之1 19 謝博雅 272分之1 20 謝澋紳 272分之1 21 謝豐隆 272分之1 22 謝瓊美 272分之1 23 謝季舫 272分之1 24 謝季珉 272分之1 25 陳禮貞 272分之1 26 陳禮佳 272分之1 27 蕭奇哲 272分之1 28 蕭庭儀 272分之1 29 蕭伊珊 272分之1 30 黃仁輝 272分之1 31 黃莎媚 272分之1 32 黃莎萍 272分之1 33 郭明財 40分之1 34 郭明文 40分之1 35 郭明仁 40分之1 36 郭明源 40分之1 37 郭進祥 40分之1 38 許郭素英 40分之1 39 郭素琴 40分之1 40 郭敏政 200分之1 41 郭炳輝 200分之1 42 郭玲玉 200分之1 43 郭淑芳 200分之1 44 郭芳卿 200分之1 45 郭尤軍 160分之1 46 郭秀錦 160分之1 47 王月琴 480分之1 48 郭淳喻 480分之1 49 郭致涵 480分之1 50 謝若薇 272分之1 51 林明隆 16分之1 52 瞿振學 40分之1 53 瞿振宇 40分之1 54 黃建中 120分之1 55 黃建銓 120分之1 56 黃文雄 120分之1 57 郭沁軒 480分之1 58 郭沁語 480分之1 59 孫嘉伶 48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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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