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1年度,48號
TNDV,111,家繼簡,48,2022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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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8號
原 告 鄺定凡 住○○市○○區○○○街00巷00號
被 告 鄺黃寶

鄺彩薇
鄺代蓉
沈麗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在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1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鄺彩葳」;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一、二關於「鄺彩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鄺彩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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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