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1年度,175號
TNDV,111,家救,175,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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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救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羅淑梅
代 理 人 黃雅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泰榮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經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而聲請人經臺南市玉井區 核定為中低收入戶,聲請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 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林泰榮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 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上均影本)為證,堪可採 信。又依聲請人與林泰榮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所提起訴狀記載 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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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