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婚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反聲請相對人 乙○○
代 理 人 柯佾婷律師
相 對 人
即反聲請聲請人 甲○○
代 理 人 黃瓈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反聲請駁回。
反聲請程序費用由反聲請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 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又家事非訟事件之合 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41條、第42條第1項及第 43條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及第2項、第79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扶養費,於程序終結前 ,相對人反聲請免除對於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核與本案聲請 之基礎事實相牽連,依前揭條文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
乙、實體方面:
一、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乙○○(以下簡稱乙○○)聲請意旨及反 聲請答辯略以:
(一)本件兩造於民國89年9月13日結婚,婚後乙○○均係擔任 專職家庭主婦,並無工作收入,亦無積蓄,現又不幸罹 患末期腎病變,除無生活自理能力外,亦毫無經濟能力 ,然相對人即反聲請聲請人甲○○(以下簡稱甲○○)卻拒 絕支付扶養費用,致乙○○目前飢寒交迫,無以維生。 (二)另雖兩造共同育有一子丙○○(下稱丙○○),但因丙○○僅 高中畢業,且自國中時起即患有第二型糖尿病,身體狀
況不佳,除因學歷不高,缺乏就業競爭力,無法找到全 職工作外,亦因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從事勞動工作,目前 僅能透過安心就業方案,暫至大内戶政事務所擔任下午 時段臨時約聘人員,然僅時薪新臺幣(下同)178元( 每天最高僅能賺取712元,計算式:178*4=712),自身 經濟已難以自足,加上乙○○近期又身體不適,尚須依賴 丙○○照顧及接送至醫院治療,致丙○○被迫向大内戶政事 務所請假無法工作赚錢,致丙○○之經濟狀況更加惡劣, 現每日均入不敷出,生活困難。
(三)以○○不爭執甲○○之經濟狀況亦屬不佳,原僅希望能向大 内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以維生,然因大内區公 所人員以發現甲○○於109年期間尚有資產,因而認定甲○ ○尚有能力及義務扶養乙○○,雖本件開庭後,乙○○有再 度向大内區公所人員說明假○○名下已無資產,但大内區 公所人員表示其無法調閱最新資料,堅持乙○○必須有判 決確認已無扶養義務人,始願為其辦理相關身心障礙生 活補助程序。
(四)本件係因乙○○親友不忍見到乙○○生病無錢醫治,基於同 情,始於中秋節期間,給予乙○○協助分裝玉米,以賺取 每支玉米10元價差,然因此工作機會甚少,且收入微薄 ,乙○○仍難以維生,加上乙○○目前身體已極度虛弱,經 常突然暈厥、嘔吐,111年9月18日即又再度因嘔吐不止 而住院5日,顯然已失去謀生能力。
(五)綜上所陳,乙○○實因不能維持生活且無力謀生,僅能請 求甲○○負擔夫妻間之扶養義務,依據衛生福利部所公布 111年度臺南市最低生活費用14,230元,請求甲○○按月 給付乙○○14,230元之扶養費。
(六)並聲明:
⒈本聲請部分:甲乙○○應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乙○○終 老或婚姻關係終止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 乙○○扶養費14,230元整。如不足一月者,依當月實際 日數與當月日數之比例計算。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 後之一年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⒉反聲請部分:反聲請駁回。
二、甲○○答辯及反聲請意旨略以:
(一)民法第1118之1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 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二、對負扶養義務者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 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
扶養義務。
⒈夫妻既互負扶養義務,乙○○從未扶養、照顧甲○○,為 此依民法第1118之1條規定,提出反聲請免除扶養義 務。
⒉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刷信用卡無力清償、簽六合彩 積欠賭債,甲○○為替其償還債務,陸續向姐姐戊○○借 貸高達100多萬元。
⒊乙○○在家從不整理家務、煮飯,甲○○靠農務維生,回 家還得自己洗衣、煮飯及整理住家環境。乙○○婚後有 能力工作,卻好吃懶做,不願意工作或幫忙農務,四 處遊蕩簽賭,如何稱是專職家庭主婦?甲○○主張乙○○ 無正當理由不扶養甲○○、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情節重 大,聲請法院准予免除甲○○扶養義務。
(二)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 ,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 偶時,減輕其義務。
⒈甲○○國小沒有畢業,自幼跟著父親在國有地上種植少 許水果維生。但二年前荔枝椿象啃食龍眼花,芭樂樹 因病菌枯死,甲○○已經約二年沒有收入。又長年從事 粗重工作,隨年紀增長出現許多疾病(尿酸、高血壓 等),無法如年輕時長時間在烈陽下工作。甲○○目前 生活陷入困境,僅靠姐姐戊○○接濟度日。
⒉甲○○自己都無法維持生活,無餘力扶養乙○○,依民法 第1118條規定,應得減輕扶養義務。
(三)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 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法第 1116之1條,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 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
⒈兩造育有一子丙○○年僅21歲,年輕力壯,學歷比乙○○ 高,依民法1115條規定,丙○○對乙○○有扶養義務,且 按民法第1118條規定,縱丙○○有糖尿病、無法全職工 作等有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情形,也不能免除其對於乙 ○○之扶養義務。
⒉縱鈞院認甲○○不能免除對於乙○○扶養義務,子女丙○○ 仍應共同分擔乙○○之扶養費用。
(四)乙○○於中秋節批發玉米販售,甲○○住處騎樓剛好有拍到 部分内容。影帶内乙○○動作倒落,可以自行上下機車, 蹲在騎樓整理玉米,最後打包揹著大袋子,行動自如, 並有謀生能力。
(五)並聲明:
⒈本聲請部分:聲請駁回。
⒉反聲請部分:甲○○對乙○○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三、按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 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又受扶 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 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6 條之1、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16條之1僅規定 夫妻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並未規定其受 扶養之要件亦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應無同法第1117條第2 項規定之適用,依同條第1項規定應仍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 謀生能力為其受扶養之要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87號 判例、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判決、司法院民事廳 (81)廳民一字第2696號及第16977號民事法律問題座談決 議參照)。
四、查兩造為夫妻關係,有戶籍謄本1件附卷可稽,堪予認定。 又乙○○請求甲○○扶養,必須以乙○○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 力為要件,經核甲○○辯稱乙○○於中秋節批發玉米販售,動作 俐落,可以自行上下機車,蹲在騎樓整理玉米,最後打包揹 著大袋子,行動自如等情,業據甲○○提出錄影光碟1件及翻 拍照片6件為證,且據證人即甲○○之姊姊戊○○證稱乙○○有在 賣玉米等語,證人即兩造之子丙○○亦證稱乙○○之前有做手工 ,於去年生病後,有在賣玉米等語,而乙○○亦坦承伊有批玉 米賣等語(以上詳見本院111年9月12日訊問筆錄),足認乙 ○○非已無謀生能力,自無請求甲○○扶養之權利,是乙○○請求 於其生存期間內或至婚姻關係終止之日,甲○○應按月給付其 14,230元扶養費,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甲○○對於乙○○之 扶養義務並未發生,則甲○○反聲請免除其對於乙○○之扶養義 務,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件裁定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
丙、結論:
本件乙○○之聲請及甲○○之反聲請均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