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877號
TNDV,111,司聲,877,2022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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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蘇武雄



相 對 人 施季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施季杏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施季 杏於民國104年4月21日出境前之最後戶籍址係「臺北市士林 區」,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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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