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蘇武雄
相 對 人 林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怡君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林怡 君於民國69年1月17日出境前之最後戶籍址係「屏東縣屏東 市」,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