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4795號
TNDV,111,司繼,4795,202212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795號
聲 請 人 莊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莊周彩連(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
段000巷00弄0號之16)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死亡,聲請人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
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莊周彩連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莊周彩連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