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646號
聲 請 人 蔡秋盛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耀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街0段000巷00弄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
111年10月2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蔡耀煌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耀煌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