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514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王風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賴石養遺留之動產(港幣200元)准予變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民法第11 79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 管理辦法第8條之1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 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 院許可後辦理。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賴石養(男、民國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 區○○里○○路000號、民國90年5月22日死亡),經並本院90年 度家催字第186號裁定准就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事件為公示催 告,被繼承人賴石養僅遺有港幣200元,多次通知被繼承人 之大陸地區人民繼承人賴順花、賴金花領取均未獲回覆,已 不足清償保管費用,欲變價後減少保管費用之消耗,爰依法 聲請准予變賣標售被繼承人動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已為公示催 告期限,遺有動產等情,業據其提本院90年度家催字第186 號公示催告影本、被繼承人遺產收支查詢作業資料等影本為 證,足堪採信。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保管必要之處置, 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聲請准予標售被 繼承人動產(港幣200元),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