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678號
TNDV,111,司票,3678,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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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678號
聲 請 人 翁佑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林明溢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並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 月、日,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367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未載 1,000,000元 110年11月28日 TH0000000 002 未載 1,000,000元 110年11月28日 TH0000000 003 未載 1,000,000元 110年11月28日 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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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