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215號
TNDV,111,司拍,215,20221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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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謝榮
相 對 人 蔡榮展

相 對 人 蔡榮忠

相 對 人 蔡榮海

相 對 人 蔡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4年12月23日24時起概 括承受原債權人有限責任台南第六信用合作社(原名:保證 責任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下稱台南六信)之全部營業及 資產、負債,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96年8月31 日金管銀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本件聲請人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
 ㈡相對人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台南六信借款 之擔保,於85年11月11日設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最高 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11月8日起至115年11月8日止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㈢嗣①相對人蔡榮忠於89年9月18日邀同相對人蔡榮展蔡榮海



蔡榮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75萬元,該筆借款 已清償完畢。復②相對人蔡榮展於90年4月17日邀同案外人蔡 春櫻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借據,另向聲請人借款170萬元,借 款期間為90年4月17日起至93年4月17日止,詎相對人未依約 清償上開②借款,現尚積欠本金958,60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 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各1份及 借據影本2紙、本院民事執行處分配表影本1份及不動產登記 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而相對人蔡榮展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 今仍未陳述意見;相對人蔡榮忠蔡榮海蔡榮富則具狀略 稱,本件①借款已還清,聲請人未立即塗銷抵押權設定,反 欲將②借款亦納入抵押權之擔保範圍,相對人蔡榮忠、蔡榮 海、蔡榮富就②借款與聲請人並無任何借貸關係,聲請人就 附表所示不動產應即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語。按抵押權所 擔保債權之範圍,應以登記為準,登記謄本既已載明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所擔保者為相對人蔡榮展蔡榮忠蔡榮海、蔡 榮富四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聲請人自得以其對任一相對人 之債權屆期未受清償為由,聲請就抵押物之全部拍賣取償, 本不以全體相對人均對聲請人負有債務為必要;另非訟事件 係採形式審查,如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已足證抵押債 權存在且屆未為清償,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 綜上,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21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1 臺南市 安南區 城中 134 132.05 全部 相對人蔡榮展蔡榮忠蔡榮海蔡榮富之權利範圍各4分之1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215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騎樓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1 5 安南區青砂街一段100號 城中段 134地號 2層 加強磚造 67.1 79.83 15.86 162.79 平方 公尺 10.78 平方 公尺 全部 所有權人:蔡榮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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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