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尤源煌即尤李瑞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尤宗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末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 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亦有 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繼承人尤李瑞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 包括借款,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年4月12日,債務清 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尤宗南於110年4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25年4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 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經聲請 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得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相對人自111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 共1,429,67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陳述,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 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 、帳戶還款明細查詢、郵局存證信函用紙等影本各1件、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而被繼承人尤李瑞花已於1 11年7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除相對人外,均已拋棄繼承, 相對人雖未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依前開說明 ,其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被繼承人尤李瑞花財產上一切 權利及義務,依首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對 相對人行使抵押權。且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發函通知 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 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是則,聲請人上開聲請,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5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中西區 環河段 256 935.33 30000分之534
附表(建物)︰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54號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五 合 面 主要 陽 面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號 單 單 範圍 房屋層數 層 計 位 材料 台 位 001 607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五樓之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7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66.03 66.03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1.21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環河段565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20 共有部分:環河段567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