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1年度,1323號
TNDV,111,司家聲,1323,2022121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沈建儀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2

代 理 人 黃正彥律師
相 對 人 沈政隍
蘇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程序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經准予訴訟救助 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 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 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又法院未於訴訟費 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 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並有明文。次按因定 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總收入為準;期 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 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復已揭示。二、經查,本件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 111年度家救字第99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在案,而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沈政隍等二人應民國111年2月1日起至聲 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各給付新臺幣(下同)7,500元扶養 費等語,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諭知聲請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 費用額。聲請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男性,其聲請時為 61歲,參照內政部統計處公告之108年度臺南市簡易生命表 ,其平均餘命為21年,是本件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且請求 期間已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請求



權利之存續期間,核本件財產權關係之標的價額為1,800,00 0元(計算式:7,500元×120月×2人),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2,0 00元,爰確定程序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惠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