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催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王明川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蔡奇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王明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8年8月3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路000巷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明川於民國98年8月31日死 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784號裁定,選任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 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78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 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