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138799號
TNDV,111,司執,138799,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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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3879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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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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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魏福中(已死亡)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 08年7月22日死亡,此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 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 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 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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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