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138772號
TNDV,111,司執,138772,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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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38772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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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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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宗能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執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於111年12月2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於111年 11月3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提 出本件聲請時,債務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以之為執 行債務人即屬不合法且無從補正。從而,依上開說明,本件 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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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