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36611號
債 權 人 黃思婷
債 務 人 郭崇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鋐偉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惟該第三 人之公司設於高雄市岡山區,是本件應執行行為地在高雄市 岡山區,此有債權人之聲請狀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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