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133241號
TNDV,111,司執,133241,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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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3324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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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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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邱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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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高雄市茄萣區,有 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 之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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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