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255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許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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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王浚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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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給付等債權及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 之金錢債權,惟該第三人公司分別設址於臺北市松山區及中 正區,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