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101895號
TNDV,111,司執,101895,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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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018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王鈺凱
兼法定代理 陳氏水

上列聲請人與張俊平黃雅芬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黃雅芬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YO-6886號自小客車部分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 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 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 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 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黃雅芬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0、YO-6886號自小客車,應予陳報上開車輛所在地及照片 ,以憑至現場查封車輛,若不知車輛之所在地則執行程序無 從續行。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 日內補正上開車輛所在地及照片,該通知於111年10月7日送 達,惟聲請人未予補正;本院嗣於111年10月24日通知聲請 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亦於111年10月28日送達,然迄 今仍未補正,有通知書、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因就上開車輛部分執行程序無法續行,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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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