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0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蔡和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玖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1年度司促字第026708號附表
利息: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64310元 蔡和成 自民國98年9月20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288808元 蔡和成 自民國98年9月10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