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873號
TNDV,111,司促,25873,2022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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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873號
債 權 人 盧柄宇
債 務 人 蔡昀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
,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
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
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
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
,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五、查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與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月2日
簽立結婚基金保管協議書,約定債權人每月需存放新台幣(
下同)30,000元於債務人於新光商業銀行之帳戶內,作為雙
方之結婚準備基金,待雙方正式登記成為合法夫妻後,該帳
戶內之基金即成為債務人個人資產,如雙方中途協議分手結
束男女朋友關係,債務人須無條件將帳戶內資金全數歸還債
權人。債權人自109年1月起均有依約存放30,000元至債務人
上開帳戶,然雙方已於111年10月18日協議分手,依約債務
人須返還上開帳戶內款項,而經債權人多次催討,迄今仍未
獲債務人返還上開款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請
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451,581元,及自111年10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查,本
件債權人係提出結婚基金保管協議書作為債權釋明文件,依
該協議書所載,債權人除需自109年1月起每月存放30,000元
於債務人新光商業銀行之帳戶內外,雙方另約定債權人每月
需再支付10,000元匯入債務人於中華郵政之帳戶,做為債務
人母親之生活津貼費用,惟雙方並未約定如中途協議分手結
束男女朋友關係時,債務人需一併返還該該10,000元之生活
津貼費用,則債權人得依上述協議書請求債務人給付之款項
僅為債權人自109年1月起至111年9月止每月所存入債務人於
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內之金額,共計為990,000元(計算式:3
0,000元×33個月=990,000元,其餘之款項,債權人並未提出
相關文件釋明得據以請求債務人給付,故本件債權人就990,
000元之請求,應予准許;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金額
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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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