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479號
TNDV,111,司促,25479,2022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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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479號
債 權 人 黃清水
債 務 人 寶日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豪 住○○市○○區○○○街00巷0號0樓 一、債
務人寶日龍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公司為法人組織,其對外之法律行為應由有行
為能力之自然人代表為之,如票據上發票人欄除公司之印文
外,其後尚有公司代表人加蓋之私章,依一般社會通念,僅
表明該代表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尚難謂該代表人有共同
發票之意思。
五、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係以其執有債務人
寶日龍國際有限公司所簽發,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600,00
0元、400,000元之支票2紙,經提示未獲兌現為由,請求債
務人寶日龍國際有限公司張智豪給付票款及利息。惟依債
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其發票人欄所蓋印章,依序為債務
寶日龍國際有限公司印、債務人張智豪印,而債務人張智
豪又為債務人寶日龍國際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自其全體蓋章
形式及一般社會通念以觀,應認票上債務人張智豪之蓋章,
係代債務人寶日龍國際有限公司發票,而非與該公司共同發
票,是前述支票之發票人,僅有債務人寶日龍國際有限公司
一人,債務人張智豪自無庸負票據責任。本件自債權人聲請
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張智豪之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
明,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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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日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