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396號
債 權 人 劉祐顯
債 務 人 進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鴻威(清算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參拾萬元②壹佰伍拾參萬
陸仟元③壹佰參拾玖萬壹仟元④捌拾玖萬陸仟元⑤壹拾壹萬貳
仟伍佰元⑥參拾伍萬柒仟參佰元⑦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①
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②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③一
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④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⑤一百
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⑥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五日⑦一百一十
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 有明文。次按,本票載有到期日者,執票人於本票到期
後提示而不獲付款,乃對發票人行使本票追索權之前提要件
,本票內縱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僅發票人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者,應
負舉證之責而已,非謂執票人可不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
示,此觀票據法第95條、第124條規定即明。
五、查債權人本件係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支票及背書之本票,
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
算之利息,惟債權人所陳報本票之提示日期係民國(下同)
111年2月24日,則債權人既未於本票到期日(即111年8月24
日)後提示,依上開說明,其本票部分付款之提示於法即顯
有未合,自不得對相對人行使本票追索權,故債權人請求逾
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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