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0年度訴字第00142號
原 告 謝金鐘(已死亡)
承受訴訟人 甲○○
乙○○
丙○○
丁○○
戊○○○
康謝麗香
己○○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庚○○處長
訴訟代理人 壬○○
辛○○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
89年10月31日高市府訴一字第4001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丙○○、丁○○、戊○○○、康謝麗香、己○○應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亦為行政訴訟法所準用,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自明。
二、經查,原告謝金鐘於民國94年9月8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及 戶籍謄本在卷可憑,甲○○、乙○○、丙○○、丁○○、戊 ○○○、康謝麗香、己○○為其法定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 訴訟,茲為訴訟順利進行,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法 官 簡慧娟
法 官 戴見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