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142號
KSBA,90,訴,142,20051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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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0年度訴字第00142號
原   告 謝金鐘(已死亡)
承受訴訟人 甲○○
      乙○○
      丙○○
      丁○○
      戊○○○
      康謝麗香
      己○○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慶雲律師
被   告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庚○○處長
訴訟代理人 壬○○
      辛○○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
89年10月31日高市府訴一字第4001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丙○○丁○○戊○○○康謝麗香己○○應承受訴訟,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亦為行政訴訟法所準用,此觀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 自明。
二、經查,原告謝金鐘於民國94年9月8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及 戶籍謄本在卷可憑,甲○○乙○○丙○○丁○○、戊 ○○○、康謝麗香己○○為其法定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 訴訟,茲為訴訟順利進行,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江幸垠
法 官 簡慧娟
法 官 戴見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玫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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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